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補充通知 |
廈府〔2017〕317號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于2017年7月12日發(fā)布《關于印發(fā)〈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fā)〔2017〕104號),新標準將于2017年9月15日起執(zhí)行,原《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交水發(fā)〔2015〕206號)同時廢止。經(jīng)研究,決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將《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通知》(廈府〔2017〕221號)中提到的“《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港口計費收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fā)〔2015〕206號)”調(diào)整為“《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fā)〔2017〕104號)”,其他內(nèi)容不變。
特此通知。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30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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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廈門市人民政府 |
發(fā)布時間:2017-09-07 11:0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