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通知 |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廈門港口競爭力,借鑒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huán)境,切實有效地降低廈門口岸進出口成本,經(jīng)研究,決定在已頒布實施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通知》(廈府〔2017〕221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補充通知》(廈府〔2017〕317號)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降費的適用范圍 經(jīng)由廈門港(含漳州轄區(qū)港口)吞吐的集裝箱貨物的貨物港務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 二、進一步降費項目和標準 (一)貨物港務費。對集裝箱貨物港務費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裝箱貨物港務費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22.5計收。 (二)港口設施保安費。對集裝箱港口設施保安費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裝箱港口設施保安費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40%計收。 (三)其它有關減免收費仍按《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通知》(廈府〔2017〕221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補充通知》(廈府〔2017〕317號)執(zhí)行,與本通知沖突的文件按本通知執(zhí)行(執(zhí)行費率詳見附件)。 上述降費減負措施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對集裝箱貨物港務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進一步降低收費的部分由廈門市財政承擔,按附件4、附件5申請。政策實施期間若國家和省調整相關收費政策,則另行研究。
涉及本通知的相關問題由廈門港口管理局負責解釋說明。
廈門市人民政府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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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廈門市物流辦 |
發(fā)布時間:2018-08-06 16:35: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