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通知 | ||
廈府〔2018〕391號
(一)貨物港務費。對集裝箱貨物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22.5%計收;對外貿散雜貨物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45%計收;對內貿散雜貨物免收貨物港務費。 (二)港口設施保安費。對集裝箱貨物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40%計收;對散雜貨物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80%計收。 (三)引航費。調整《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上限,對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收費標準上限降低15%,對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收費標準上限降低50%。對6萬凈噸以上的集裝箱船舶,根據(jù)《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guī)范港口收費進一步降低社會物流成本的意見》,按凈噸6萬噸封頂計收引航費。 (四)其它有關減免收費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與本通知沖突的文件按本通知執(zhí)行(執(zhí)行費率詳見附件)。
上述降費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對集裝箱貨物港務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企業(yè)降費的部分,即《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中集裝箱貨物港務費收費標準的22.5%以及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的40%,由廈門市財政承擔,按附件5、附件6申請。政策實施期間若國家和省調整相關收費政策,則另行研究。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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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廈門市人民政府 | ||
發(fā)布時間:2019-01-10 15:33:45 | ||